城乡总体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怎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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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被强拆的人经常会收到政府部门或者街道办、村委会盖章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上面写明,该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责令建造人在X日内自行拆除。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解释下,这两条的规定和该建筑是否被认定为违建、被强拆到底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该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里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城市和农村存在一个区别,即城市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六种处理手段。而农村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三种手段。 在城市建设执法实践中所指的违法建筑除了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用地建设的情况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种建筑: (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设的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搭建的固定售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过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8)擅自善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9)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无论如何,认定一个建筑是否违法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且依法需要,绝不能无法律依据的扩大。 |